《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昨天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急救十分钟完成交接”是否合适,以及“是否由政府对施救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补助”等成为重点关注的内容。
“10分钟”若入法可能增加医疗纠纷
在此前进行的二审中,有委员建议恢复条例(草案)中“对危急重患者,院内急救人员和院前急救人员一般应当在十分钟内完成交接”的规定。然而,在相关立法论证会上,专家认为,地方性法规将此规定作为法定义务后,可能会引发医疗纠纷和诉讼;该规定由相关行业协会来制定标准和规范更为合适。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认为,目前本市明确规定“在十分钟内完成交接”的两个文件,均不是强制性的。国内国外相关立法资料也没有对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交接的具体时限规定。此外,由于院前急救实行“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患者或者家属指定送往某医疗机构的情况,并不少见,这就容易造成在某个时间段内送往某医疗机构的患者过于集中,强制规定10分钟内完成交接,会给医护人员的后续救治造成较大压力。从法律后果来看,此项规定在本市医疗急救资源尚未能与患者日益增长的急诊需求相匹配、医患关系没有明显改善的情况下,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医疗纠纷的发生率。由于“在十分钟内完成交接”的规定是技术性标准,因此,法制委员会认为由医疗机构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更为合适。因而,颇具争议的“10分钟”没有出现在修改二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