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救人紧急救护
致损害无需担责
有关救护行为造成损害是否由政府补偿补助的问题,也有了新的说法。条例草案明确,“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在二审时,有观点提出,紧急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由政府予以补偿或者补助。对此,专家认为,施救人因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宜由政府通过财政资金予以赔偿。
在征求了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相关人员的建议后,法制委员会认为,紧急现场救护行为是一种无偿的、善意的人道主义救助。为了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在全社会营造积极参与急救的氛围,建议探索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的形式,加强对紧急现场救护人员的保护。因此在条例(草案)“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最新版的修改稿增加了“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