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增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网络餐饮服务(网络订餐)是近年来兴起的“互联网+”新业态,在提供消费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为保障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一、《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办法》调整的范围,既包括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在互联网设立订餐网站或者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网上店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经营者),也包括在本市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第三方平台。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几方面?
(一)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证食品安全。鼓励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协助其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办法》对法律规定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资质审查、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以及网上公示证照、第三方平台停止提供平台交易服务、送餐环节食品安全要求等作了进一步细化,以便于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
(三)《办法》从实施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信用管理、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监测和检查、严重违法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等方面,进一步强化网络餐饮服务的监管工作机制。
(四)《办法》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以各种形式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