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等8部门下发通知,医保支付居家医疗护理费用政策开始试点。
试点对象需满足本市户籍、70周岁及以上、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保、经评估达到一定的护理需求等级等条件。医疗照护员收费标准65元/次,执业护士80元/次,由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9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个人自负。详见下文
关于本市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的意见(节选)
试点的对象和范围
试点阶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高龄老人,可以申请享受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70周岁及以上、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经评估达到一定的护理需求等级,试点阶段暂定为经评估护理需求等级达到轻度、中度或重度的老人;
★ 居住在家且居住地属于试点街镇行政区划范围内。试点街镇范围,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老年医疗护理需求的评估
★ 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费用标准暂定为50元/次,由个人负担。试点阶段,评估费用暂由评估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
★ 参加试点的街镇,暂未开展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试点的,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仍按照本意见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已开展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试点的,则按照统一需求评估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评估,并确定相应的评估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