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住院费直接结算出新规!五大变化逐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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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跨省异地就医退费管理
参保人在进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登记时,经办机构应提醒参保人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温馨提示”内容。
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完成直接结算的,不允许因待遇差等原因给参保人办理退费。
就医地应严格按照120号文件要求,在参保人出院结算后5日内将医疗费用明细上传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确保上传明细及时、精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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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预付金的作用
用好用活预付金
就医地可调剂使用预付金。为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实现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与本统筹地区医疗费用同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就医地可调剂使用各参保地的预付金,但仍需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参保地进行明细核算。
及时调整预付金额度。参保省份预付金出现红色预警时,就医省可根据120号文件规定,及时发起基金紧急调增申请,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人社部中心)确认并通知参保省按时限完成预付金调增。
参保省应按时限要求将调增的预付金额度拨付到就医省。参保省可以根据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发生情况和本省基金支撑情况,主动联系就医省,要求提高预付金额度。
按时足额拨付资金。各省份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应从人社部中心签章之日起,按照120号文件规定的时限拨付到位。
自2018年起,人社部、财政部将按季度通报各省份预付金和清算资金按时拨付情况。对长期拖欠预付金和清算资金的参保省,就医省可视情况向人社部中心提出申请终止该参保省的直接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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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稿: 甘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