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申请三十天内一方可撤回,网友:离婚那么难,不敢结婚了
12月1日,上海民政局举行新闻通气会,介绍贯彻落实《民法典》相关情况。
《民法典》新增了30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同时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民法典》规定,今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变成——
1、夫妻双方首先要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2、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如果三十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下一个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在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目前,市民政已做了三项准备工作——一是操作规程方面,根据11月24日出台的《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抓紧制定实施意见,修订办事指南,优化工作流程,其中内容包括:市民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材料,流程、办理时限、相关依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