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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一大学女生将“渣男”告上法庭 泄露性隐私赔付抚慰金3千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并不服,便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是男子的行为侵犯了女子的名誉权还是隐私权;二是男子是否应赔偿王敏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首先,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而性隐私是自然人最核心的隐私之一。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等证据,足以证明男子未经王敏的同意,擅自将双方之间的性隐私向他人公开宣扬,侵犯了女子的隐私权。

其次,从在案证据看,女子在遇到纠纷和问题时,也容易情绪激动,并存在过激言辞。男子的不当言辞,属于在特定情境下的应激反应,法院对男子的不当言论予以批评。男子的不当言辞起因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及经济纠纷,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男子具有贬损女子名誉的恶意,也不足以证明言辞造成女子的社会评价降低。同时,男子向他人披露女子性隐私的行为,不属于侮辱、诽谤,即便确实对女子造成影响,也不构成对女子名誉权的侵犯。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即女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

自然人的隐私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本案中,男子出于炫耀等个人目的,擅自将女子性生活隐私向自己的的同学、老乡以及同事等人公开披露,该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女子的羞耻感、自尊心,而且对女子未来的生活亦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男子的侵权行为必然会给女子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男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3千元。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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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热线综合 作者: 责任编辑:甘薇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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