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准妈妈们注意啦!上海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从7月起施行!
新规内容
1、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满9个月的, 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2、累计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不满9个月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单位先行支付。
适用对象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或流产发生在2016年7月1日以后的女职工。
新规亮点
对女职工来说绝对是好事~
1、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
2、新规定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
对单位而言并不会受到影响!
1、对于正常参保缴费且用工规范、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的用人单位而言,不会受到影响;
2、但对于操作不规范的单位和个人,则将受到制约和限制,也将促进用人单位更加注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