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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 还要为前妻还“卡债”吗

2018-10-10 10:15:22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只有当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时,法院才有可能支持。

  也就是说,为家庭日常生活举债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举债超过日常生活这一范围时,债权人仍然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债务人配偶也参与还债的时候,债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属于个人债务。新的司法解释所分配的举证责任,有效保护了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

  在信用卡问题上,不管信用卡持卡人是男方还是女方,只要欠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就都有还款责任,配偶也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姻法》和过去的司法解释也对夫妻债务问题有所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没有涉及的地方,仍然按照此前的规定来处理。综合目前的各种规定,以下情形也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就是说,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的债务就不算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文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也将此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

  根据《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如果夫妻一方的债务发生在结婚以前,算是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另外,根据《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也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不过,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还款后仍有回还的余地。《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指出,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共同归还外债后,前夫妻双方可以再打官司做出合理的责任分配。

  (文章来源:理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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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理财周刊 作者: 责任编辑: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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