侬好上海

消费者“带病投保” 需了解“如实告知”原则

2018-11-01 08:00:36

  应该知道的是,根据各家保险公司承受风险能力的不同,不同保险公司对于产品设计也会有所出入,不同的产品对于拒保人群也都不大相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被一家保险公司拒保后,也可能会因此被其他家保险公司拒保。

  那么如何避免出现上述情况呢?业内人士建议,投保人在投保前先将被保险人的体检资料以及真实健康状况,告知给保险公司核保处进行提前审核,最终的预核保结果并不会给被保险人留下拒保的记录。

  此外,按照“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投保人的长期健康险保单只要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一旦出现保险事故,无论如何都要进行理赔。

  然而,正是这一条款让不少人认为:“即便自己已经患病,只要忍两年,无论如何保险公司都会理赔。”实际上,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保险公司通常在合同中会针对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将保险责任约定为“初次罹患”的疾病。可以说,不可抗辩条款其实是对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双方的约束,是相互履行诚信的基本义务,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前提。

  总之,保险对于个人或家庭来说是必要的选择。保险能够转移风险,这也是其最核心的价值。当然,作为消费者而言,最理想的是,保险越早购买越好,以免出现拒保结果。

声明: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尽快与上海热线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相关处理。联系方式:shzixun@online.sh.cn

本文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肖扬 责任编辑:赵瑜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广告服务 | 站点地图 |
 许可证编号:31220180001 沪ICP备09025212号 沪网文[2014]0028-028号 营业执照信息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上海青年公益门户网站 放心搜
©1996- 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09号 服务举报电话:52122211-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