侬好上海

年底到了,与单位的这五笔账,帮你一次算清

 

    年终考核末位淘汰制度合法吗?

    问:公司有“年终考核末位淘汰”的制度,如果年底业绩排在末位,便认定其年终考核不合格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单凭劳动者的考核排名来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综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需要法定理由。劳动者在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也并非是严重违纪,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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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本地宝 作者: 责任编辑:杨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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