侬好上海> 综合

“偷韭菜获利8元”被判半年?当地法院回应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景锋:参考的是他两年内三次,结合它这个大概的金额,他的行为来定罪。而且他是有社会危害性的,因为我们当地的老百姓大部分是以种植进行销售获得经济收入,然后危害性还是比较大,而且老百姓对这块小偷小摸的行为也是比较痛恨的,如果他实在是贫困的话,他去偷一点自己来吃,这是不够入刑的,如果他是进行贩卖谋利,那肯定是我们要进行打击的。

  除了定罪的事实问题,量刑问题也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关注,在之前发布的案件信息中提到,毛某具有犯罪前科,这个犯罪前科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景锋:他原来犯故意伤害罪也是我们法院判的,判决书显示生效判决是在2011年左右,然后他是因为盗窃他人财物,被被害人发现以后,他去追回了他的那些财物,被告人对此怀恨在心,然后回到家里面就拿一个菜刀,把被害人砍成重伤,他是由盗窃行为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所以他的性质还是比较恶劣的。

  唐景锋副院长表示,由于距离毛某上次刑罚执行完毕已经超过了五年,因此他并不属于累犯。但是,对于他这样有犯罪前科却再次实施犯罪的,已经符合了刑法中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除此之外,判决书还显示,毛某在被抓获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在这样的情形下,法院依然对他作出六个月的判罚,对此,唐景锋副院长表示,法官在量刑时对这些情节也都予以了充分考虑。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景锋:他是从公安开始就有认罪认罚,然后到检察院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就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期间,并处罚金。被告人有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也有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再结合被告人的平时一贯表现,所以我们才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判。

  2021年11月15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毛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在上诉期内,毛某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本文内容综合来源:央视新闻,北晚在线

  

  

上一页 1 ... 3 4 5

声明: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尽快与上海热线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相关处理。联系方式:shzixun@online.sh.cn

本文来源:上海热线综合 作者: 责任编辑:湘湘

©1996- 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许可证编号:31220180001 沪ICP备09025212号 沪网文[2017]6486-491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09号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