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办公后工作时间不及时回信息被开除 合理吗
警告发出后
杨某依旧没有改正
4月14日至16日、20日至22日,杨某每次回复的时间均超过了一小时。先后3次书面警告无果后,4月23日,瑞荻公司向杨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事由为“屡次不服从公司管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杨某认为
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遂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瑞荻公司需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6万元。瑞荻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杨某辩称,飞书并非公司使用的唯一一种通讯工具,收到信息时,他正在忙其他工作,所以没有及时查看。不过,杨某未能就自己的主张提交相关证据。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瑞荻公司安排员工居家办公并正常支付工资是响应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行为,值得肯定。
与正常情况下员工在公司集中办公不同,居家办公引发的员工不在同一物理场所的状态势必会对工作沟通及工作安排造成一定的影响,在此情况下,瑞荻公司要求员工使用飞书软件沟通工作,并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半小时内回复信息并无不当。
杨某在公司多次书面警告并强调工作纪律的情况下,仍未按要求及时回复信息,亦未就此作出合理说明,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瑞荻公司在此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遂判决无需支付赔偿金。
杨某不服判决,上诉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15日
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驳回杨某的上诉
二审法院指出,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该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依上述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杨某在居家办公期间多次、长时间不回应瑞荻公司的工作要求,违反了劳动者基本的劳动义务。在瑞荻公司警告之后,杨某仍然不能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不能勤勉履行职责。
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瑞荻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