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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者依法隔离期间,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强调,当前形势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要坚持依法依规、统筹平衡、精准稳妥的总体要求。正确适用《传染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文件,依法依规调整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统筹劳动者权益维护和企业健康发展,倡导双方广泛协商、共渡难关。针对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分析研判,稳妥施策。

针对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工资支付等问题,《工作指引》逐条明确了法律适用,主要包括:

因疫情原因,企业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重大事项提交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的,视为已履行民主程序。企业可以合理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或远程办公,无法安排的可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或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需要停工继续治疗的除外。上述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用工单位不得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此外,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防疫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可以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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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 责任编辑:梦想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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