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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全的办证信息 帮你省时省力
http://hi.online.sh.cn 2016-08-15 09:42 [来源]:上海头条

   所需材料

  1、新生儿父母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请自备,需留存医院)。

  2、受委托人领证,需持有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留存医院)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请自备,需留存医院)。

   办理流程

  1、助产机构在孕妇孕末期或入院时,即向孕妇发放《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指导产妇及其家属按项目填写《申领须知》,确定婴儿姓名,告知《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不再更改,并由婴儿父母双方签字确认。

  2、胎儿娩出后,由接生人员根据胎儿分娩情况填写《出生医学记录单》,并与分娩登记本、病历记录以及《申领须知》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3、助产机构信息报告人员于新生儿出生后7天内,依据《出生医学记录单》登陆信息系统进行直报。

  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在产妇出院前按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5、签发单位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等进行认真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签收登记。

  6、对于在家中或途中分娩后即送助产机构的新生儿,由为其接诊的助产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7、对于在助产机构出生后死亡的新生儿,应按程序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应当在三联单每一联上注明“已死亡”。该《出生医学证明》的副页交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和死亡手续;该《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和存根由助产机构归档保存,也可按产妇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交由其自行保管。

   办理地点

  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市卫生局指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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