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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河南:节日慰问品不得超过2000元
《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节日慰问品总额视基层工会经费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直接发放慰问品或慰问品领取券,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14、福建:慰问品年度总额1800元
最新版《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其中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8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发放指定商家指定物品的领取券,但不可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15、辽宁: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1200元
《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1200元。
16、山东:慰问品年度总额不超过1600元
《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逢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各级工会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600元,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17、黑龙江:年度发放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
《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发放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18、湖南:节日慰问物品每人每年不超2100元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单位实际发放实物或者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但不得发放现金。
19、河北: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1800元
《河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 1800 元。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实物发放或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及代金券。
20、甘肃:节日慰问物品每人每年不超2000元
《甘肃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发放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会员本人签收的领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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