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对路边摊“全面放开”?官方最新回应!这种情况最高罚1000元
既要增添城市的烟火气
又要确保市容整洁有序
这道“必答题”究竟如何作答?
12月1日起,《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对于路边摊、外摆位等新业态具体如何监管,市民非常关注。记者从上海绿化市容部门获悉,相关部门正在制订进一步规范新时期设摊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以期对新业态进行更好地管理。
上海从未对设摊“一刀切”
新版《条例》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21条。在对无序设摊和跨门经营明确禁止之后,又增添了两点:首先,明确区政府在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基础上,可以划定一定的城市公共区域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增加“烟火气”。其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在结合本辖区农业资源条件、农产品品种特点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可以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供农村村民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村民及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公共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由此,有市民认为这代表着上海对路边摊“全面放开”。对此,市容部门表示,这是误解。“从2002年第一版条例,到如今的修订版,对于无序设摊的治理,上海一直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所以,上海从来不存在‘全面禁止’和‘全面放开’这两个一刀切的概念。”市绿化市容局市容处副处长沈懿表示。
他透露,2007年上海中心城区的设摊数量约4.7万个,2021年约4700个,以往大规模的、市民投诉较多的乱设摊点位不复存在,这是上海坚持以“疏堵结合”的原则整治“乱设摊”的成果。
事实上,治理无序设摊
新《条例》力度只增不减
处罚金额显著上调
对照《条例》变化,不难发现
处罚下限上调至100元
上限上调至1000元
修订前: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可以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允许设摊经营、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等经营活动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及管理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