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状告上海迪士尼:年卡刚买16个小时,放弃入园,凭什么不退款?
因此,程先生决定放弃入园,当日19时39分、49分,他两次拨打客服电话,要求退卡退款,被园方以《上海迪士尼乐园年卡须知》(以下简称“《年卡须知》”)中的条款“上海迪士尼乐园年卡不可转让、更换及退款,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拒绝。
事发第二天,即2024年1月1日,程先生到现场要求退款失败,后进入园区,此后又于2月9日除夕晚上入园一次。他认为每次应按照“奇梦之光幻影秀”焕景露台的烟花观景票价折算为250元,故园方应退还他3899元(4399元-500元)。
程先生认为,园方拒绝退款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网络购物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此外,园方未能按照原告购买时的预期提供服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程先生提出诉请:1、被告退还原告迪士尼年卡剩余款项人民币3899元;2、被告删除《年卡须知》中“上海迪士尼年卡不可转让,更换及退款,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条款;3、被告在微博官方账号和指定报纸上发表公开道歉声明、消除对原告不利影响;4、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80.08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海迪士尼:年卡本质是“以不退还的固定价格交换价值更高的服务权益的使用权”
本案判决书显示,被告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全部予以驳回。
被告辩称,首先,年卡是包括多种权益的综合性会员制度,原告在购买并兑换案涉年卡后,即享有包括无限次入园资格在内的乐园内、外多项权益与福利的使用权。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年卡所订立的合同,即《年卡须知》明确约定:“年卡不可转让、更换及退款,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其不违反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年卡持有者,理应尊重并遵守其自愿与被告就案涉年卡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