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副主任长期给主任下药 致其不堪病痛自杀
被害人不堪病痛,公园内服药自杀
2016年5月23日,张某告知丈夫王某中午不回家吃饭后离开单位,并关闭手机。王某发现张某失踪后向公安机关报警。5月26日,在赤峰市红山区红山公园内一座山上发现张某尸体。经法医鉴定,张某因过量服用艾司唑仑中毒死亡。
张某丈夫的证言显示,因为田继伟下药的事情导致张某身体出现各种疾病,对张的精神也有很大刺激,总是说“不想活”之类的话。在自杀地,侦查人员发现了两个口罩、一张“核磁共振检查注意事项”字样纸片,及一本标有“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门(急)诊病理手册”(病历本)等物。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由于长期大量摄入地塞米松等激素类药物致两侧股骨头缺血坏死,构成重伤二级;库欣综合征,构成重伤二级;左眼白内障,构成轻伤二级;胸7、腰1椎体压缩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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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定故意杀人判无期,二审维持原判
2017年4月12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继伟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田继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4821元。
宣判后,田继伟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应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定罪处罚;因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结果,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等为由,提出上诉。
内蒙古高院认为,上诉人田继伟对被害人张某的工作方式方法产生不满后,采取秘密手段,长时间持续往张某饮水杯中投放自制药物混合液体,导致张的健康状况恶化,致张重伤,张因不堪忍受而过量服用安定类药物自杀,田继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卑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田继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2017年12月25日,内蒙古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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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稿: 甘薇扬